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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除患攻坚大曝光丨曲靖消防曝光13家火灾隐患单位(二)
发布日期:2024-02-21    来源:防火监督科    浏览:3226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手段,形成高压震慑,推动隐患整改,现曝光13家火灾隐患单位。希望被曝光的隐患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如下:


麒麟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西牛生鲜超市

存在隐患:

1.该超市仓储区设置宿舍住人;

2.仓储区未与卖场进行防火分隔;

3.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未设置水系统灭火设施。


沾益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沾益区信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润小区)

存在隐患:

1.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2.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沾益区

单位名称:沾益华塑塑业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公司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2.公司门口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压力不足;

3.员工对消防基本常识掌握不牢不熟悉。


沾益区

单位名称:沾益区优美佳食品销售店

存在隐患:

1.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2.室外消火栓阀板损坏;

3.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4.灭火器被杂物遮挡;

5.设置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马龙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马龙区徐氏福源堂酒店

存在隐患:

1.喷淋泵未保持完好有效;

2.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常闭状态;

3.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

4.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守。


宣威市

单位名称:云南省曲靖市吉玛特百货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西宁店)

存在隐患:

1.部分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2.经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联动其它设备; 

3.仓库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破损; 

4.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

5.冷库装修材料采用易燃夹心板装修;

6.操作间存放液化石油气。


富源县

单位名称:富源县惠尔多超市

存在隐患:

1.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部分货物占用疏散通道;

3.部分电线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


罗平县

单位名称:云南振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汇和国际购物中心)

存在隐患

1.商场部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部分灭火器超过5年未进行检验维修;消防控制室设置的屋顶消防补水水箱液位仪损坏;商场设置的水带捆扎不紧;消防控制室主机存在多个故障点。                            

 2.商场沃尔玛超市旁安全出口堵塞,部分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堵塞疏散门;商场消防车通道中间设置货架。 

3.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落实24小时值班。                  

4.部分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为卷帘门。


师宗县

单位名称:师宗县优与德自律自习共享服务室

存在隐患:

校外培训机构每个房间疏散门数量不足,少于2个。


师宗县

单位名称:师宗县英才托管服务中心

存在隐患:

校外培训机构内设置的疏散楼梯不足,少于2个。


陆良县

单位名称:弘辉武道教育培训

存在隐患:

1.疏散楼梯数量不足,仅设有一把疏散楼梯;

2.且仅有的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杂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用火用电管理不到位,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且电线未穿管;

4.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维护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会泽县

单位名称:会泽森屿酒吧

存在隐患:

1.场所内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2.场所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经开区

单位名称: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汇泰西府)

存在隐患:

1.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配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设施工作原理及操作使用不能熟练掌握。



消防安全小课堂

三合一场所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疏散通道、疏散标识、安全出口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电气线路敷设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装修建筑材料使用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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