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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铭“纪”于心,更要践“纪”于行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珠江网    浏览:12947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纪律是一把严格的“戒尺”,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言行的标准和遵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自2024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要逐字逐句学,弄清楚什么能干、什么要干、什么不可以干,并将党纪学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行动。

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可触碰的“红线”,同时也加固了干事创业的“护身符”,是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修身律己的必修教材。

牢牢把握不可触碰的“红线”,力戒漂浮作风。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增写了搞政治攀附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章中新增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员干部树立什么样的政绩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发展观,如果从政的“第一粒扣子”没有系好,便会在抓发展、促改革时错位偏向,甚至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此次党纪学习教育,再一次强调了人民福祉才是我们党一切奋斗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落点,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在个人的政绩报告“镀层金”。必须破除工作中漂浮虚化的作风之“冰”,脚踏实地、稳扎稳打,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让民之所望,成为政之所向。

紧紧抓牢干事创业的“护身符”,强化担当作为。《条例》中指出:“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将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有效避免了党员干部在特殊情况中畏首畏尾、瞻前顾后的现象。纪律规矩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效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广大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最大的保护。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中有数,面对形形色色社会现象,锻造能辨明是非,分清好坏,明确孰可为而孰不可为,面对诱惑从不敢不能提升到不想不愿的本领,用党纪党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时刻警醒、认真对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岗一日,尽责一天,兢兢业业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卓有成效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每一名党员面向党旗宣过誓,就是作出了遵规守纪的郑重承诺,铭“纪”于心,更要践“纪”于行,才能在广阔天地中大展拳脚、有所作为。

(作者会泽县委组织部  王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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