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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案事】“借卡”给别人赚钱换来6个月刑期!这些“小忙”帮不得
发布日期:2025-04-27    来源:珠江网    浏览:8081

“轻松躺平赚大钱”“凭身份证就能办贷款”“用你的卡走个流水就行”…… 当有人向你抛出这些“橄榄枝”时,务必提高警惕!这些看似 “举手之劳”的行为,很可能让你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甚至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来看今天的“检说案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王某因非法出借电话卡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益宁派出所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不能将名下银行卡、电话卡交由他人使用,且对方可能会将其电话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分两次办理五张电话卡以邮寄的方式交由“陈经理”“下卡售后小助理”使用。2024年10月,被害人卢某接到以被告人王某的电话号码拨打的诈骗电话,被以解除百万保险为由骗取30万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办理的五张新电话卡分两次邮寄给对方使用,致使被害人被诈骗3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2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类型

1“两卡”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卡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

4“技术”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假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三、检察官提醒

在办理银行贷款时,一定要走正规流程,对于他人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请求,要果断拒绝,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提升反诈意识,拒绝感情用事,请记住这两点:

第一,以下话术要谨慎,这些“小忙”帮不得

(一)“用你的银行卡跑跑分/冲业绩/参与赌博/给网络直播带货转账。”

(二)“我的征信有问题办不了银行卡,借你的用用。”

(三)“借你的银行卡给我的淘宝店接收一下货款。”

(四)“不管你的征信什么样,把银行卡借给我,我都能办理贷款”

第二,以下建议要牢记,拒绝上当受骗:

(一)不要有“贪图小便宜”“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二)如遇到或怀疑网络诈骗请及时拨打“110”电话,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三)凡是刷单、刷点、刷积分、刷信誉度等工作均不合法,从事此类工作不仅容易上当受骗,可能还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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