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认为捕些小鱼不犯法,今天在家门口旁听,才知道非法捕捞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回去我要给亲戚朋友们好好说一下。”8月13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师宗县高良乡码头公开宣判,庭审结束后,现场旁听庭审的村民表示“收获满满”。
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彰显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师宗县人民检察院紧扣“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主题,联合师宗县人民法院选取一起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十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高良乡码头公开宣判,当地乡、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到场旁听。庭审现场检察官以案释法,为当地群众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检察机关认为
涉案十三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本市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分别判处涉案十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十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以案释法
“师宗县境内南盘江干流、支流所属江段五洛河鱼类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渔,2025年3月1日起,师宗县境内南盘江干流、支流所属江段进入为期3个月禁渔期,旨在加强南盘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庭审后,检察官结合案件,对师宗县境内天然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的方法和工具等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价值和作用,向现场群众讲解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及所产生的后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