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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助力精准脱贫攻坚
发布日期:2020-05-23    来源:珠江网    浏览:10979

珠江网讯(记者 王吉飞)5月22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助力精准脱贫攻坚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不断创新司法救助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大量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把国家司法救助深度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通过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更好地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展现了检察机关“亲民、救民、为民、便民”的良好职业形象,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与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救助的一种救济方式。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渡过难关,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好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民生、服务困难弱势群众的具体体现,彰显的是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赤子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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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救助,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救助方式,不断优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今年以来,办理救助案件5件8人,发放救助金7.2万元。主要做法是: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延伸检察职能。今年初,院党组把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千方百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二是创新受案途径,拓展救助范围。随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不断深入,缺少案源成为制约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瓶颈”。从主要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密切与一部、二部、三部、五部等部门联系,寻找案源。

三是体现人文关怀,让救助更亲民。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运行为契机,积极转变理念,把国家司法救助作为检察服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深化。树立检察环节各业务部门都是救助案件办理责任主体、各办案阶段都有开展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责任的理念,在检察办案各个环节,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均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注重发挥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作用,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协调,主动回访,积极保障贫困当事人获得救助的权利,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让工作更贴近群众、更有温度。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既是政治责任,又是司法职责。为了确保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质量,根据所办案件和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审查决定,实事求是,符合一件救助一件。规定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必须按照规范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效能,我们正积极探索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加强完善与其他部门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并建立健全司法救助监督机制,继续严格公正司法救助。

一是用好平台,做到主动救助。针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缺乏认知的问题,改变“申请才救、不申不救”的传统做法,树牢“主动作为、应救尽救”的救助理念。

二是理顺关系,做到高效救助。明确控申部门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控申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承办人熟知司法救助工作的范围、适用条件,在司法办案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主动告知申请救助的权利,及时反馈控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建立横向沟通协调机制,有效畅通救助案件信息渠道。加强向市院、县委政法委的请示汇报,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额等事宜进行事前沟通,达成共识,最后再形成书面报告报政法委审批,畅通案件审批渠道。

三是延伸渠道,做到多元救助。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主动延伸除国家经济救助之外的其他救助渠道,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延伸心理辅助渠道。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与本院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未检部检察官,共同成立心理干预工作小组,重点对刑事案件中生活困难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父母服刑而无生活来源的学生进行经济支援和心理疏导双重救援。延伸民政救济渠道。深入当事人所在社区及村镇走访,对于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当事人,及时与民政部门协商,为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在扶贫政策上给予倾斜照顾,切实解决申诉人基本生活困难。

四是强化反馈,做到持续救助。开展回访,探索建立司法救助档案“一案一档”,对已办结的司法救助案件开展回访调查,重点查看救助资金发放落实、救助对象生活现状以及跟踪监督大额救助资金保管情况。条件成熟时,为被救助对象另行提供就业指导、特别补助等后续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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