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经人介绍在网上投资,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情况下,提供其名下三张银行卡给上游诈骗分子使用,并帮助对方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田某某持有账户收到进账流水30000元后取现并转存至上游诈骗分子指定账户,致使被害人肖某被骗的30000元资金无法追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还帮助他人转账、取现转移犯罪资金共计3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师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一审判决后,田某某因未适用缓刑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损失30000元,获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买卖、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上游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本案被告人为获利没有守好个人账户使用行为红线,心存侥幸,陷入赃款“洗白”陷阱。看似是帮助别人“代收代付”,实则是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秩序和金融安全。我们每个人都要严守个人信息安全,拒绝参与“跑分”、“刷流水”,对虚拟货币交易和转移资金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不可信。要清醒认识电信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的诱惑。同时,要提醒身边家人、朋友远离电诈“工具人”陷阱,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固防线,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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