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别人家的百合花更不能偷。为获取利益频频盗取他人种植的百合花,终究触犯法律底线,自食其果付出代价。一起走进本期【检说案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个人车辆在麒麟区某村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司某某和余某某家种植的百合花共计二十余次。为处置盗窃所得花卉,赵某甲向赵某乙谎称盗窃来的百合花系老板废弃不要的,让赵某乙帮忙售卖并分钱给赵某乙。被告人赵某甲每次盗窃百合花后,于次日早晨将涉案花卉运至某农贸市场,交由赵某乙进行售卖。该案中,售卖涉案花卉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余元,赵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赵某甲三千六百余元,自己留下两千九百余元。经鉴定,赵某甲盗窃的百合花实际总价值为三万一千余元。
2026年1月,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起公诉,麒麟区人民法院于当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检察官提醒
花草看似寻常,但公私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切勿心存侥幸、贪图利益实施盗窃行为。要自觉尊法守法,守好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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