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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字样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6-08-1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浏览:792

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

字样的提示


为规范支付市场秩序,防范化解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的规范使用,向社会公众及市场主体作如下提示: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规定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


二、金融基础设施有关规定

根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清算”“结算”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有关规定

根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不得使用包含“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请广大公众和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非法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


    特此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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